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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朝、戚x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朝、戚x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21)豫0322民初642号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642号

  原告:张x朝,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代理人:魏书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长山,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戚x丽,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洛阳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麻屯村(xx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x利,经理。

  被告:李x利,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张x峰,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明,洛阳市孟津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贤,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马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杰,河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x朝、戚x丽与洛阳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x利、张x峰、李x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x朝、戚x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837.21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837.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同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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