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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与洛阳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x与洛阳xx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号(2016)豫0302民初599号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2民初599号

  原告:吕x,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书雨,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长存(实习),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xx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x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x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吕x与被告洛阳xx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吕x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4元,减半收取计4892元,由原告吕x负担。

  审 判 长

  袁玲玲

  审 判 员

  常跃华

  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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